关于修改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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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改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公告
保监产险〔2007〕501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保障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代收代缴机动车辆车船税有关工作的顺利推行,规范交强险单证管理,现就交强险保单修改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从1日起,各拥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启用经中国保监会监制的版交强险保险单和版摩托车交强险定额保单。从文到之日起,可启用版兼用型拖拉机定额保单和版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单。原版交强险保险单之后不再用。
2、版交强险保险单和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涉及代收车船税的项目及说明如下:
整备水平。对于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需要填写整备水平,以计算应纳税额。其它汽车可以不填写。整备水平应根据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项目的内容录入,还未登记的新机动车辆,根据机动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录入。投保人没办法提供汽车整备水平信息的,整备水平根据总水平与核定载水平的差额计算。
纳税人辨别号。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需要依据税务登记证填写纳税人辨别号。单位纳税人辨别号为15位码:由行政地区码+组织机构代码。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无需填写。
当年应缴。当年应缴纳车船税的金额应根据汽车种类、计税单位和当地计税标准计算当年应交税款,公式为:
1、对于新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2、对于境外机动车辆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辆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汽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的月份数。
3、其他汽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
往年补缴。自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上年度交强险保单或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纳税人上一次的完税状况。以前年度未缴车船税而补缴的金额应依据前次交税年度,根据汽车种类、计税单位和当地计税标准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
滞纳金。应依据前次交税年度分年度计算。以前次“交强险”有效期截止日期的次日起,每延迟1天,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合计。等于“当年应缴”、“往年补缴”与“滞纳金”的合计数。
完税凭证号。对于已向税务机关完税的机动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机动车辆,要依据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录入上述凭证的号码。长度7|8位。
开具税务机关。指开具完税凭证号或减免税证明号的税务机关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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