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买卖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依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情节紧急的应当予以立案:
强买强卖产品的;
强迫别人提供或者同意服务的;
强迫别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强迫别人出售或者回收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强迫别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这样来看,构本钱罪需要达到“情节紧急”的规范。
强迫买卖与打劫罪有什么区别?
客体不同。强迫买卖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买卖秩序和别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打劫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暴力程度不同。 打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限制,甚至可以用故意杀人的办法,而强迫买卖罪的暴力仅限于导致轻伤的范围内。
威胁的内容不同。打劫的威胁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强迫买卖的威胁则比较广泛,除去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外,还可以揭发个人隐私、毁坏财产或抓住被害人的某些弱点为把柄相威胁。
威胁的方法不同。打劫罪的威胁是当被害人的面来实行的,一般是用语言或动作来表现,强迫买卖罪的威胁,可以当被害人的面,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来实行,可以用口头语言的方法,也可以用信件等方法来表示。
达成威胁的时间不同。打劫罪的威胁具备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而强迫买卖罪的威胁可以是当场达成,也可以在一段时间后才付诸推行。
能否用“其他方法”不同。 打劫罪除用暴力、胁迫外,还可用其他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麻醉等,而强迫买卖罪只能用暴力、威胁方法。
客观表现不同。打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强迫买卖罪则表现为强买强卖产品、强迫别人提供或同意服务的行为。打劫罪的行为人完全是免费占有被害人财物,强迫买卖罪的行为人则在强迫他们达成买卖后一般会给付他们肯定数额的货币或产品作为代价。
主观方面不同。打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强迫买卖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买卖,牟取不法利益。
主体不同。 打劫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强迫买卖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
强迫买卖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226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推行强迫交的,情节紧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紧急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