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缺少足够的认知,在参加招聘会时开列的聘用条件“明显违法”。专家提醒,《劳动合同法》推行后,要尽快纠正劳动关系不规范行为。试用期期限可长可短?一家文化传播公司要招聘业务员,公司负责人说,公司将对求职者试用两个月,试用合格后,立刻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对此专家指出,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之内的,其首要条件是要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薪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这家企业的规定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专家还强调,在试用期的长短上也有讲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两个月;三年以上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越六个月。因此,用人单位设定的试用期长短也需要合法。职员“自愿”参加社保?一家公司招聘仓储职员,参加招聘会时,将“可为职员买社保”几个字印在宣传牌上。招聘负责人说,公司本着“对求职者负责”的态度,可以让职员参加社保,当然,假如职员感觉参加社保负担较重,也可以不参加。对此专家指出,社会保险关系到劳动者以后的保障,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合同法》中,社会保险已经列为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约。用人单位强调职员可以“自愿”参加社保,是不合法的。随时服从公司安排?一家流通企业的招聘启事列出了一个聘用条件:“因工作需要,职员要随时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对此专家指出,“服从工作安排”也是有条件的。譬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职位、工作地址等都要进行约定,企业不可以随便强制调整。同时,职员对是不是加班也有相当的自主权,企业不可以不经劳动者赞同就强行需要加班。上述单位的规定,属“霸王条约”,职员在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需要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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