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 劳动纠纷 >

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解决

www.cheyunhui.com 2025-08-17 劳动纠纷

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七条,与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渠道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17号)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有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行为且符合《处置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受理。经调查,用人单位确有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

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可以直接撤销用人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一般应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进行举报。

劳动纠纷咨询
劳动纠纷律师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