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所有权利的基础和首要条件,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抚养丧失说”觉得,因受害人死亡,受害生活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但在不少状况下,受害人并没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国内的《民法通则》、《买家权益保护法》、《商品水平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实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讲解》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继承丧失说”觉得,侵害别人生命致人死亡,不只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导致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一同生活的家庭一同体导致了应得财产的损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国内《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常见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一样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讲解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将来收入的降低的补偿,依据国内现在的状况,农村户籍职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状况及其常见,这部分农村户籍职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一样,因此以死者常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符合实质,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2、最高法院的司法讲解依据客观计算办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假如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降低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不是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75周岁以上为5年]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60周岁以上:N=;75周岁以上为5年]
60周岁以下职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